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轉知 疾管署修訂「兔熱病病例定義」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修訂「兔熱病病例定義」,如說明段,請查照。 #2203
說明:
一、依據疾管署115年10月29日疾管防字第1150201068號函辦理。
二、本次病例定義修訂重點如下:
(一)臨床條件:調整臨床條件內容。
(二)檢驗條件:增列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條件及定義臨床檢體分離之土拉倫法氏菌亞種。
(三)流行病學條件:調整帶病原之吸血性節肢動物物種。
(四)通報定義:增列「符合檢驗條件」。
(五)檢體採檢及送驗事項:以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檢體採檢送驗手冊」連結列示。
三、本次病例定義修訂將一併調整傳染病通報系統及疫情資料倉儲系統,並自115年11月6日正式生效,請留意資料登錄,並請使用醫院電子病歷傳染病通報(EMR)功能之醫院預先完成相關程式調整。
四、旨揭病例定義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病例定義及檢體送驗/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兔熱病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各衛生所、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