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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轉知 衛福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116年1月1日生效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6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1324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10月8日衛授國字第1151460931A號函辦理。

二、該部於115年10月8日以衛授國字第1151460931號令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本次修正內容及修正對照表,可至該部國民健康署官網「健康促進法規/預防保健服務類」下載(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838&pid=20378)。

三、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告周知。

正本: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臺北榮 民總醫院員山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 愛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院、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 仁愛醫院、宜蘭員山醫療財團法人宜蘭員山醫院、宜蘭縣各衛生所、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企劃科

附件:衛生福利部函、衛生福利部發布令影本、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