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知 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繼續教育及後送醫院協議書與契約效期屆滿
主旨:有關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其施行醫師美容醫學手術繼續教育及後送醫院協議書與契約效期屆滿一案,敬請協助轉知會員,請查照。#125
說明:
一、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10月5日北市衛醫字第1153143519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略以,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之專科醫師,每三年應接受美容醫學手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並取得證明;同辦法第30條規定,九十九床以下之醫院或診所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應訂定緊急後送轉診計畫,並與後送醫院簽訂協議書或契約。
三、倘未符前開規定而執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者,或與後送醫院簽訂之協議書或契約已逾有效期限而未續約者,得依醫療法第103條規定辦理。
四、本函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除台北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