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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有類流感症狀,且具下列身分之流感高傳播族群」之適用期限延長至10月31日止

主旨:轉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下稱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 「 有類流感症狀,且具下列身分之流感高傳播族群」之 適用期 限延長至10月31日止,請查照。#1209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5年9月18日 疾管新字第1150400803號函辦理。

二、依疾管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目前流感疫情持續上升,爰 將「有類流感症狀,且具下列身分之流感高傳播族群」之 適用期限,延長至本(115)年10月31日止,並同步修訂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如附件):
(一)醫事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含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及醫 療 院所非醫事人員)。
(二)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所屬工作 人 員。
(三)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四)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1至3年級學 生。
(五)與流感重症高風險族群同住或其照顧者。
(六)禽畜養殖等相關行業工作人員、動物園工作人員及動物 防 疫人員。 (七)其他人口密集機構(如軍營等)易發生群聚之人員。

三、請各合約醫療機構,用藥後儘速於工作日5日內至「智慧防 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SMIS)-流感抗病毒藥劑子系統」回 報,以利掌握本縣公費藥劑使用情形。

正本:宜蘭縣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機構、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