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適用期限自8月24日起至9月30日止
主旨:轉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下稱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有類流感症狀,且具下列身分之流感高傳播族群」之適用期限自115年8月24日起至9月30日止。#1209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5年8月14日疾管新字第1150400722號函辦理。
二、依疾管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國內流感疫情自本(115)年7月上旬起逐漸升溫,推估將於8月中、下旬進入流行期,考量9月開學後學生於校園內的互動與接觸增多,開學後疫情仍可能進一步上升,爰自本(115)年8月24日起至9月30日止,公費藥劑增列「有類流感症狀,且具下列身分之流感高傳播族群」使用條件(如下所列),並同步修訂「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如附件):
(一)醫事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含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及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
(二)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所屬工作人員。
(三)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四)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1至3年級學生。
(五)與流感重症高風險族群同住或其照顧者。
(六)禽畜養殖等相關行業工作人員、動物園工作人員及動物防疫人員。
(七)其他人口密集機構(如軍營等)易發生群聚之人員。
三、請各合約醫療機構,用藥後儘速於工作日5日內至「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SMIS)-流感抗病毒藥劑子系統」回報,以利掌握本縣公費藥劑使用情形。
四、另查本縣之公費藥劑克流感膠囊批號F0219B01U1將於116年6月屆效期,請各合約院所依先進先出之管理原則,優先使用短效期之公費藥劑。
正本:宜蘭縣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機構、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