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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診所受僱醫師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相關權益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就診所受僱醫師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相關權益一案,請協助轉知所屬醫療機構(會員)並加強宣導。#1265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8月7日衛部醫字第1151667625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部函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已成立投保單位之診所,應依規定為其所僱用全部員工(包括受僱醫師)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並不得選擇性加保;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及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登記有案之私人診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雇主應依規定為所僱勞工辦理加保。

三、本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已函請各診所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為符合資格之受僱醫師辦理投保,爰請貴會知悉並協助加強宣導,以保障受僱醫師及其他受僱人員之保險權益。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宜蘭縣護理師護士公會

附件:衛生福利部函勞動部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