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函釋各類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效力、繼續教育積分採計及醫事人員登錄作業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各類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效力、繼續教育積分採計及醫事人員登錄作業一案,請查照。#134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5年7月31日衛部顧字第1151962465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旨揭函釋重點如下:
(一)長照人員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取得認證證明文件後,有效期間為6年,認證資格與登錄分屬不同管理事項,離職、異動登錄或醫事人員停業、歇業,均不影響認證證明文件效力,亦無須重新發證。
(二)醫事人員停業或歇業後,如認證證明文件仍於有效期間內,完成長照人員登錄後,仍得提供長照服務;惟涉及醫事專業業務者,仍應依各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辦理執業登記。
(三)地方主管機關如曾因醫事人員停業或歇業重新核發認證證明文件,其認證有效期間及繼續教育積分採計期間,仍應自首次取得認證證明文件之生效日起算,原已取得之積分得持續累計;並請各地方主管機關檢視及簡化相關作業流程,以維護長照人員權益。
三、本函相關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衛生福利部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