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復衛福部 有關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修正建議
主旨:貴部研擬修正「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則」,本會修正建議如說明,敬請卓參。#122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5年5月4日第14屆第3次醫療政策委員會會議結論,並經115年5月31日第14屆第4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針對貴部擬鬆綁旨揭參考原則,為確保病患安全及醫療服務品質,本會提出具體修正建議如下:
(一)未成年人適用之配套與實體評估機制:本會原則同意適度放寬年齡限制,惟未成年人之心理健康議題涉及發展階段、家庭支持系統及精神疾病鑑別診斷。爰未成年人首次接受通訊心理諮商前,應先經精神科專科醫師完成實體評估(除有醫囑外,首次諮商應以面對面為原則)。此外,應依個案年齡、理解能力採分級適用,並落實知情同意、危機處理機制及照顧者參與等配套規範。適用對象仍應維持排除精神官能症、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不全患者。
(二)謹守「心理諮商」分際,與「心理治療」區別:「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分屬不同之醫療概念。本次修正之參考原則僅限於「通訊心理諮商」,本會重申心理師不具備執行「通訊心理治療」之權限。建請貴部於條文中明確界定適用範圍,防範本原則遭擴大解釋,衍生越權醫療情事,危及病患權益。
(三)確立醫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之適法範圍:考量「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本質上有所區隔,此類諮商行為尚非屬《醫師法》第11條第1項前段「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之核心限制範圍。是以,醫師透過通訊設備執行此類諮商行為,應無違反親自診察義務之虞。基於增進全體國民心理健康之初衷,建請 貴部惠予審酌,「醫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之範圍得以比照心理師辦理」;並期盼 貴部能協助建立醫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之相關配套規範,俾使醫界能共同為國人心理健康福祉貢獻心力。
三、為確保病患安全、醫療品質並維護民眾健康權益,期盼貴部審慎參酌本會意見,共同打造具專業性及安全性之心理支持體系。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台灣精神醫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