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有關公費流感疫苗「6個月內嬰兒之雙親或實際扶養者」之身分認定及證明規定,請依說明辦理
主旨:有關公費流感疫苗「6個月內嬰兒之雙親或實際扶養者」 之身分認定及證明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2206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5年7月15日疾管新字第 1150037397號函辦理。
二、考量現今社會嬰幼兒照顧型態多元,為確實提供實際照顧6 個月內嬰兒之人員接種公費流感疫苗,以達到間接保護嬰 兒之目的,115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之實施對象,將原 「6個月內嬰兒之雙親」酌予寬列為「6個月內嬰兒之雙親 或實際扶養者」,並例示祖父母、外祖父母、與被收養/寄 養嬰兒有「先行共同生活」事實之實際扶養者等,並應持 有嬰兒出生證明文件或完成新生嬰兒登記之戶口名簿或足 堪認定有「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依個案事實從寬 認定,合先敘明。
有關上開足堪認定具有「先行共同生活」事實之證明文 件,除戶政資料外,得視個案情形檢附各類可佐證「實質照顧事實」之文件,如:醫療與照護紀錄、經濟扶養與生 活支出憑證或第三方訪視或證明紀錄等,以反映扶養者確 已實際參與嬰兒之日常照顧及生活供給,惟不以例示之文 件種類作為排除或限制認定之唯一標準,仍得依個案具體 事實及整體資料內容綜合審酌,採從寬、合理認定為原 則。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114年流感疫苗合約醫療院所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