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知 有關衛福部6/9公告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彙整之修正建議
主旨:貴部115年6月9日公告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二 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本會彙整之修正建議如附 件,請 查照。#153
說明:
一、復貴部115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5340A號函。 二、依據本會115年7月1日第14屆第3次醫院醫療委員會會議決 定辦理。
三、貴部擬具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 三條修正草案,本會修正建議詳如附件,重點如下,惠予 參考:
(一)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條醫院應依住院病人人數, 配置適當之護產人員;其急性一般病床之三班配置比 例,應配合本條第四項「醫院每月定期公告其前一月份 之護病比」之規範以「月平均」計算。
(二)建議醫院「精神科病房」比照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精 神科醫院」之護產人力配置。
(三)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建議新增「產假」、「30天以上 病假」致不符護病比規定之原因,及考量勞動法規變動 影響人力運作,且少子化使人力招募與臨床訓練需一定 時間,建議延長補正期限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內」補正。另新增將「傳染病」列為不可抗力因素之 一。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