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健保署函知 115年度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健保投保金額查核作業相關事宜
主旨:本(115)年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下稱專技人員)健保投保金額查核案將於近日開始執行,特函通知貴會相關事宜,請查照。#6144
說明:
一、依西醫基層總額臺北分區108年第1次共管會議紀錄辦理。
二、基於依法行政、健全財務及貫徹保險費負擔之公平性,本署每年取得財稅資料進行投保金額查核作業,本署臺北業務組已發函通知轄區本年度核定調整對象相關調整事宜。
三、本次查核作業係依財稅單位核定之112年執行業務所得除以12個月計算其平均每月所得已超過113年3月投保金額,本署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條規定核定調整渠等投保金額,應補收之保險費將隨同其所屬投保單位於115年7月份保險費中一併計收。
四、本案另請專技人員(投保單位)一併檢視及核算113年度及114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資料,如需調整者,請檢附該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證明文件供本署審核,經審核無誤者,分別自114年3月及115年3月起調整投保金額。
五、如貴會會員對本署核定調整之投保金額有相關疑義,因涉及個人財務資料,請其詳參本署寄發給該投保單位之通知函,依該函所載聯絡方式洽詢受理申復之承辦人。
六、倘貴會對本函內容有相關問題,請先參閱隨函檢送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申報健保投保金額常見問答」,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手機請改撥付費專線(02)4128-678),依語音指示先按1,靜待語音指示再按地區別代號(臺北業務組的語音代號是「1」)後,輸入分機號碼6144與承辦人陳小姐聯絡。
七、摘錄本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法第20條規定略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一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二)本法第21條規定略以,第一類被保險人依第20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略以,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目前為45,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八、本法第89條規定略以,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至4倍之罰鍰。另請專技人員(投保單位)務必依規定申報投保金額,俾為適法以免受罰。
正本: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臺北分會、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醫師公會、基隆市醫師公會、宜蘭縣醫師公會、金門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署臺北_醫療費用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