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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自115年8月1日施行

主旨:轉知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第5章、第81條第3款及第4款並自115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15年6月18日院臺衛字第1150008103A暨衛生福利部115年4月20日衛部心字第1151761098號函及「精神衛生法」第91條規定辦理。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諮商心理師公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員山分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海天醫療社團法人海天醫院、宜蘭員山醫療財團法人宜蘭員山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附設鑄夢別苑康復之家、慈育康復之家、宜蘭縣康復之友協會附設社區復健中心、私立濟安康復之家、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附設社區復健中心、柏拉圖康復之家、私立金山社區復健中心、宜蘭縣私立培德社區復健中心

副本:本局心理衛生及毒品防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