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5年6月5日以衛部保字第1151260289號令修正發布,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172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6月5日衛部保字第1151260289C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訂重點說明,詳見附件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總說明」。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
衛生福利部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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