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福福部 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納入工作時間及給予公假釋示相關建議

主旨:有關貴部函釋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納入工作時間及給予公假乙節,建請審慎研議其制度可行性及配套措施,並明確釋示適用條件與認定範圍,請查照。#112

說明:
一、依本會115年4月22日第14屆第2次醫院醫療委員會會議結論,並經115年5月31日第14屆第4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貴部115年2月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1216號函略以,醫事人員依法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所需受訓時間,屬工作時間,並依相關請假規定給予公假;個別醫事人員接受逾法定積分數之繼續教育受訓時間,如符合勞動部114年10月22日勞動條3字第1140085979號函所稱「業務相關在職訓練」,亦請納入工作時間或給予公假。
三、查勞動部上開函係為釋明「事業單位要求勞工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在職訓練課程,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其認定基礎係依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而定,即勞工是否係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
四、惟醫事人員依法取得繼續教育積分,兼具維持個人執業資格及專業能力之性質,與雇主指派參加之內部在職訓練,似仍有區辨必要。本會認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之性質,宜回歸勞動部對「業務相關在職訓練」之認定原則辦理。
五、為利各醫療機構於勞動管理實務上有所依循,並避免各機構解讀不一衍生勞資爭議,建請貴部就納入工作時間及給予公假之適用條件與範圍予以明確說明,或訂定具體作業指引,以利醫療機構遵循辦理。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