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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有關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診所及助產機構提供關懷服務並建立管控與通報機制,請依說明段辦理

主旨:有關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診所及助產機構提供關懷服務並建立管控與通報機制,惠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惠復。#1264

說明:

一、依據旨揭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 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 務。」專業人員不限任職於該機構者,機構得與後送醫院 或其他單位合作,或透過醫師公會等團體,充實可運用資 源。

二、又旨揭條例第22條規定:「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 發生,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 通報機制」,違者將依第2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惠請貴機構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三、為了解本縣醫療機構生產事故處理機制之建置完整性,請 於115年6月10日前回復「宜蘭縣醫療機構生產事故處理機 制調查表」,另有關機構提供生產事故關懷服務可參閱衛生福利部編製之「生產事故關懷手冊」(衛生福利部醫事 司/生產事故救濟專區)。

四、另為提升醫療機構生產事故處理,請提出生產事故案件關 懷服務品質2項以上之具體改善策略或機制,並附相關證明 文件及執行成效報告。

正本:東興婦產科診所、貝斯特助產所、宜蘭縣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

附件:宜蘭縣醫療機構生產事故處理機制調查表(請回寄局醫政科:kevin0118@mail.e-land.gov. tw,張凱雯9322634#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