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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復衛福部 有關「中醫醫院設置基準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供意見案

主旨:全聯會函復衛生福利部,有關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六條附表(四)「中醫醫院設置基準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供意見案,請查照。#153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5年4月17日衛部中字第1151860868號函及全聯會115年5月7日全醫聯字第1150000525號函辦理。

二、全聯會依第14屆第3次醫療政策委員會會議結論,針對「中醫醫院設置基準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修正建議。

三、重點建議如下:

(一)「診療科別」:建議僅限於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偏鄉或具有特殊醫療需求地區,依業務需要設立西醫、牙醫科別,避免全面開放致中醫醫院功能定位混淆。

(二)「人員」:建議西醫師、牙醫師合計人數不得超過中醫師人數三分之一;並應至少有一名具中西醫雙重資格醫師擔任整合醫療督導。負責醫師應具中醫師資格,以維持中醫醫院設立宗旨與機構治理一致性。另鑑於中醫治療病人之理論基礎與西醫不同,建議不宜新增物理治療人員;若需設置,應配備復健相關專科醫師與必要設置標準設備。

(三)「醫療服務設施」:建議維持基本資格原則,執行人員資格不宜全以函釋管理,避免產生病人安全疑慮。

四、相關放寬措施涉及醫療專業分工與病人安全,建議應審慎評估,並就人員配置、業務範圍及檢驗判讀資格等事項維持必要且明確之規範,以確保醫療品質。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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