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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 衛福部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含幼犬)依法可進入醫療及醫事機構案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導盲犬、導 聾犬及肢體輔助犬(含幼犬)依法可進入醫療及醫事機構 一案,敬請配合辦理並協助推廣,請查照。#1263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4月1日衛部醫字第1151640314號函辦 理。

二、隨文檢附原函影本。

三、有關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可進入公共場 所之相關宣導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 礙服務入口網>主題專區>導盲犬使用管理 (https://gov.tw/dau)下載運用並協助推廣。

正本:本轄各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