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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衛福部修正「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衛生福利部修正「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 須知」,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1270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13日衛部醫字第1151661770號函 辦理。

二、按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7 條及第36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應擬定 施行計畫,向該部申請核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登記後,始得為之。

三、貴院(所)向該部申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請依「醫療 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須知」辦 理。

四、旨揭須知可至該部網站下載(路徑:衛生福利部首頁/該部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醫事司/生醫科技及器官捐贈/實驗室開 發檢測),如有申請相關問題,請向「實驗室開發檢測工 作小組」洽詢(電話:02-8964-3000分機3052、3075、3070、3071、3048、3074、3045;電子信箱:ldts@jct. org.tw)。

正本: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天主教靈 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院、東興婦 產科診所、譚國勇婦產科診所、黃志賢婦產科診所、林正權婦產科診所
副本:宜蘭縣醫師公會、本局醫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