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轉知 疾管署修訂「流行性腮腺炎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及「流行型腮腺炎防治工作手冊」,並自3月1日起實施,請院所依循辦理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流行性腮腺炎病例定義 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及「流行型腮腺炎防治工作手 冊」,並自115年3月1日起實施,請轄區醫療院所依循辦 理,請查照。#2206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5年2月26日疾 管防字第1150200210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為掌握我國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情形,將原採檢條件為群 聚事件調整為通報個案均須採檢送驗。
(二)考量流行性腮腺炎血清學檢測結果易受疫苗接種及其他 病原體感染影響,爰刪除採檢項目「血清」,僅採檢 「頰腔擦拭液」。

三、旨揭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及防治工作手冊已 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傳染 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三類法定傳染病/流行性腮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請逕行下載運用。

正本: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天主教靈 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 澳分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院、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 仁愛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宜蘭縣宜蘭市衛生所、宜蘭縣羅東鎮衛生所、宜蘭縣蘇澳鎮衛生所、宜蘭縣頭城 鎮衛生所、宜蘭縣礁溪鄉衛生所、宜蘭縣壯圍鄉衛生所、宜蘭縣員山鄉衛生所、 宜蘭縣冬山鄉衛生所、宜蘭縣五結鄉衛生所、宜蘭縣三星鄉衛生所、宜蘭縣大同 鄉衛生所、宜蘭縣南澳鄉衛生所、本局疾病管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