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請 衛福部釋示2/18函,關於「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開立醫師意見書之期限,延長為收案後30天(工作天),是否仍適用案,經部函復重點如說明
主旨:本會函請衛生福利部釋示109年2月18日衛部顧字第 1091960405號函,關於「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 案」開立醫師意見書之期限,延長為收案後30天(工作 天),是否仍適用一案(副本諒達),經衛生福利部函復重 點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28日衛部顧字第1090131007號函 辦理(如附件)。
二、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18日衛部顧字第1091960405號函,係 考量因應COVID-19疫情,開立醫師意見書之期限自109年2 月18日起彈性延長為收案後30天(工作天)。爰於109年6月 17日修正公告前已派案之個案,仍依原訂期限完成長期照 護醫師意見書之開立;修正公告後派案之個案,則應於14 日內完成開立醫師意見書。
三、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