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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8/20起將於網公布健保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訂「於5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於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機構設立許可或籌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9年8月20日起將於全 球資訊網公布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訂「於5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請貴 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於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機構設立 許可或籌備開業階段時先行查詢,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8月21日健保查字第 1090044456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於5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本會業以 109年8月25日全醫聯字第1090001028號函轉貴會,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