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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轉知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部8/21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茲檢送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規定及發布令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 項」,業經該部於109年8月21日以衛授國字第109140069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茲檢送修正「醫 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規定及發布令影 本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該部109年8月21日衛授國字第10914006901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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