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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宜蘭分局函 為擬訂「稽徵機關核算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09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請於9/7前提供修訂意見或反
主旨:為擬訂「稽徵機關核算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09年度私人辦理補 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請於 109年9月7日前提供修訂意見或反映事項憑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9 年8月26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1090010532號辦理。
二、鑑於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國內各產業及經 濟,為審慎評估旨揭執行業務者及機構受疫情衝擊程度, 貴會如對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標準有反映事項或具體意 見,請提供統計數據或具體事證,以供研擬之參考。
三、如逾限未提供,視同無研擬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