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知 衛福部2/18衛部顧字第1091960405號函,關於「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開立醫師意見書之期限,延長為收案後30天(工作天),是否仍適用一案,請 察照釋示。
主旨:貴部109年2月18日衛部顧字第1091960405號函,關於「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開立醫師意見書之期限,延長為收案後30天(工作天),是否仍適用一案,請 察照釋示。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9年7月24日第12屆老人醫療與長照專案小組學術組第二次會議結論,暨109年8月7日第12屆第9次臨時常務理事會暨嚴重特殊傳染性武漢肺炎0807應變會議報告通過辦理。
二、貴部109年2月18日衛部顧字第1091960405號函知,鑒於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之相關防疫,基層診所之業務量增加,以及民眾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等需求,自即日起,本方案開立醫師意見書之期限,延長為收案後30天(工作天),以利醫師彈性調配家訪時間。
三、惟 貴部109年6月17日公告修訂「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規定,醫師收案後應於14天(日曆天)內完成開立醫師意見書,並需於接案後6個月內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
四、鑒於目前我國疫情雖趨於緩解,但國際疫情仍顯嚴峻,敬請 貴部釋示開立醫師意見書之期限,是否仍適用貴部109年2月18日衛部顧字第1091960405號函,即收案後30天(工作天)內開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