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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對衛福部公告預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7條附表(五),關於牙醫醫院「得視業務需要,聘用醫師;但醫師人數不得超過牙醫師人數,且不得提供門診診療服務。」提出之意見,部函復
主旨:本會對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7條 附表(五),關於牙醫醫院「得視業務需要,聘用醫師;但 醫師人數不得超過牙醫師人數,且不得提供門診診療服 務。」提出之意見(本會109.8.19全醫聯字第1090001017 號函副本諒達),衛生福利部函復,業錄案,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0130721號書 函(如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