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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為使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建請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積極落實醫療法第88條至第92條規範事項,關注部分縣市醫療資源不足與分配不均之問題

主旨:為使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建請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積 極落實醫療法第88條至第92條規範事項,關注部分縣市醫 療資源不足與分配不均之問題,請 察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9年7月8日第12屆第3次醫療政策委員會會議結 論,並經109年7月16日第12屆第7次常務理事會報告通過辦 理。

二、本會接獲縣市醫師公會反映,部分縣市出現醫療機構過度 集中特定區域,醫療資源分布嚴重不均之現象,以雲林縣 為例,長期以來醫療資源集中於幾個主要鄉鎮市,醫師人 數增加速度與密度更遠低於全國平均值,造成民眾無法及 時與公平獲得應有醫療資源,雖有臺大醫院附設雲林分院 大幅改善急重症需求壓力,但海線區域醫療資源仍明顯不 足,造成區域不平衡狀況。(如附件一)

三、醫療法第88條至第92條,針對醫療資源均衡發展訂定醫療 網計畫、醫療設施過賸地區限制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與診所)設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採取獎勵措施促進發展等皆有 規定(如附件二),爰建請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積極落實上 開規範事項,具體辦法如下:
(一)協助醫療資源不足縣市之醫療機構發展,獎勵偏鄉,尤 其是沒有醫院的地區開設新的醫療機構。
(二)獎勵並保障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醫療機構合理收入,以 符合營運需求,同時鼓勵發展急重症醫療照護。
(三)為避免醫療資源分布更加不均,限制已過度集中的醫療 資源區再新開設大型醫院或增設院區。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