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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衛福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福部8/11公告修正

主旨:「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 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11日以衛授 疾字第1090101520號公告修正,謹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 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 條規定及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11日衛授疾字第1090101523 號函辦理。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