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 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11日以衛授 疾字第1090101520號公告修正,謹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 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 條規定及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11日衛授疾字第1090101523 號函辦理。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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