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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為局辦理109年度基層醫療機構督導考核自評結果案,詳如說明段
主旨:為本局辦理109年度基層醫療機構督導考核自評結果一 案,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醫療法第2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 實施督導考核」之規定辦理。
二、旨揭自評作業經彙整自評結果,合格家數263家(中醫29 家、西醫155家、牙醫79家);不符合家數78家(中醫22 家、西醫33家、牙醫23家),不符合率中醫43%、西醫 18%、牙醫23%。
三、依自評結果彙整主要缺失項目及提醒如下:
(一)電子病歷未公告實施範圍或異動後未報局備查:依醫療 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7條:「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應將開始實施之日期及範圍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於變 更或停止實施時亦同。」
(二)診所現況與登記事項不符: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診療 科別應配置專科醫師之人數、登錄醫事人員數與事實相 符並符合該機構應配置醫事人員之人數。登記事項倘有 異動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補正。
(三)申請病歷複製流程:為方便病人能儘速取得病歷複製 本,醫療機構須將病歷複製本之申請流程及收費方式, 公開於機構明顯處。
四、檢附「109年度基層醫療機構督導考核自評結果彙整表」1 份,並提供醫療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病歷複製流程 及電子病歷張貼範本參照使用。
五、副本抄寫送宜蘭縣中、西、牙醫師公會,惠請協助督導所 屬進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