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就衛福部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號公告,預告「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相關意見

主旨:檢送本會就 貴部109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號公 告,預告「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 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 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相關意見,請 察照。

說明:

一、復 貴部109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A號函。

二、依據本會109年7月8日第12屆第3次醫療政策委員會會議結 論,並經109年7月16日第12屆第7次常務理事會報告通過辦 理。

三、基於醫療器材管理與臨床實務需求,本會建議如下:
(一)植入式醫療器材,非僅醫師於醫療上使用,其管理宜由 醫療機構為之,相關規範應訂於醫療法第67條較為適 當,不宜納入醫師法範疇,且應配套要求醫療器材廠商 提供便於醫療機構紀錄之相應措施。
(二)部分醫學會反映醫療器材逐一記載批號有實務上執行困 難,如骨釘,骨板之種類,廠牌、型號、規格尺寸繁多,醫師係於手術時依病人狀況選擇合適特材,多於事 先備妥各種品項規格之骨釘、骨板,拆除包裝並經消毒 備用,難以辨認原有之包裝及標籤。建議 貴部予以正 視,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