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為利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收治病人住院時,可充分了解 病人情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建置相關提示及 參考資訊,請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7月3日健保審字第 1090035656號函(如附件)辦理。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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