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會函請衛生福利部釐清保險業調閱病歷資料所生費用是 否為醫療法第21條所稱之醫療費用案,該部函復如附件,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9年6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90120441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本會109年6月5日全醫聯字第1090000671號函副本,諒 達。
三、旨揭函文係指保險業調閱病歷複製資料所生費用,與其他 詢答、諮詢、摘要等情事仍屬有別。
四、本函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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