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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函復 有關衛生局轄區眼科醫療院所配合推動糖尿病人視網膜篩檢「護眼行動」提供視網膜檢查案
主旨:有關貴局轄區眼科醫療院所配合推動糖尿病人視網膜篩檢 「護眼行動」提供視網膜檢查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5月22日衛保字第1090012211號函。
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 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 用。」,第63條第一項略以:「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 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 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 用.....」。
三、復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 法第23條第一項:「專業審查由具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 專家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基於醫學原理、病 情需要、治療緩急、醫療能力及服務行為進行之。」,第32條第一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醫療服務案件審查結果 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日起六十日內列舉理由或 備齊相關文件向保險人申復。」
四、另本署委託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署臺北分區 為該聯合會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臺北分會)辦理 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在案,貴局轄區眼科醫療院所 為配合推動糖尿病人視網膜篩檢「護眼行動」等視網膜檢 查乙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