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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 衛福部針對醫療(事)機構之水電費用減免造冊適用對象之範圍等疑義補充說明資料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針對醫療(事)機構之水電費用減免造冊適 用對象之範圍等疑義補充說明資料1份,請依說明段辦 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5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951號函 辦理。
二、查本局已於本(109)年4月30日以衛醫字第1090009757號函 (諒達),函請本縣各醫院及醫療(事)公會協助於本(109)年 5月20日前完成造冊作業;另本局亦設計GOOGLE表單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y9coDJYRz2g5STMH_P6LeZgfxALbrhk-Uj6d5Uu4VJWG_qA/viewform)方便各單位進行登錄作業。
三、又查有關認定適用對象之範圍等疑義,衛生福利部補充說 明如下:
(一)凡依醫療法及各醫事人員法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事)機 構,且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用戶者,皆可依上開函文適用水電減免,不因其所 隸屬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屬性之不同而有所差 異;惟若僅提供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但非領有開業執照之 處所,則非屬上開所稱醫療(事)機構,自非屬得適用對 象。
(二)本部認定醫療(事)機構之水電費減免係針對供作執行醫 療、醫事業務用途部分,若醫療(事)機構係與住家、商 號或其他用途共用水電表,則應將實際執行醫療、醫事 業務之水號、電號與非供醫療、醫事業務之其他用途區 隔拆分為宜。
(三)除自行表達放棄、未配合提具水電號之機構外,請貴局 以轄內醫療(事)機構全數適用提報水電公司為原則。
四、請本縣各醫院及醫療(事)公會依旨揭來函,檢視已提送清 單之正確性,並鼓勵轄下醫療(事)機構踴躍提出申請,於 本(109)年5月20日前,完成造冊作業,送本局醫政科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