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2月11日健保醫字第1090032695 號函有關保險對象疫情期間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 方箋可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用藥量至多60天案,自即日起廢 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2月12日健保醫字第 1090032710號函(如附件一)辦理。.
二、中央健康保險署原於109年2月11日以健保醫字第 1090032695號函(如附件二)知有關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 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用藥量至多60 天,惟於109年2月12日再以前項函知自即日起廢止適用。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