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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請加強宣導不得無故拒絕具有中、港、澳旅遊史之病人前往就醫,以保障病人權益案
主旨:請加強宣導不得無故拒絕具有中、港、澳旅遊史之病人前 往就醫,以保障病人權益一案,補充如說明段,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0996號函 辦理。
二、查衛生福利部於109年2月13日以衛部醫字第1091660970號 函(諒達)請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具有中、港、澳旅遊史 之病人前往就醫。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疫情流行地區,爰具有中、港、澳、新 加坡、泰國及該中心後續公布之疫情流行地區旅遊史之病 人前往就醫時,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應依其能力,對 於危急病人及合適收治病人,提供適切之醫療服務,對非 其能力所及無法收治之病人,建議轉診,以符合保障病人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