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十二 條之四,業經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以衛部保字 第1091260006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 命令條文)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30日衛部保字第109260006C號函 辦理。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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