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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 衛福部有關優生保健法及相關子辦法,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規定之歧視性文字,未能於108年12月3日前完成修正,相關因應措施詳如說明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優生保健法(以下稱本法)及相關子 辦法,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規定之歧視性文 字,未能於108年12月3日前完成修正,相關因應措施詳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該部108年12月4日衛授國字第1080404030號函辦理。

二、依CRPD施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有不符公約之相關法 規及行政措施應於108年12月3日前完成修正。又上述決議 略以,倘未能依限完成修正者,應將因應措施通函相關單 位公告周知。

三、查本法(第1條及第11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條)、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第1條及第2條、附表1 及附表2)及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第1條至 第3條),因「優生」、「提高人口素質」、「胎兒不正 常」等用詞,外界易生歧視身心障礙者意味之批評,不符 合CRPD第5條規定

四、未能依限修正之相關因應措施,說明如下:
(一)本法自95年起業將修法草案更名為「生育保健法」,草 案內容刪除「優生」、「不正常」及勸告施行人工流產 或結紮手術等用詞,惟自95年起經行政院3次送請立法院 審議,均因未完成審議及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分別於 97年、101年及105年退回行政機關再檢討。
(二)鑑於修法方向各界意見紛歧,包括人工流產自主決定年 齡是否下修,配偶同意權存廢、是否增加輔導諮商與思 考期及人工流產決定權引入第三方機制等方向,仍有爭 議,本部業持續與各界溝通討論,俾在朝尊重生命、未 成年、女性及家庭價值之社會高度共識下,進行修法。
(三)爰於本法未完成修正前,請貴單位轉知所屬,依本法執 行之相關生育保健業務,應避免使用「優生」此歧視用 詞,並循CRPD精神尊重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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