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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財政部11月8日發佈訂定「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主旨:轉知財政部108年11月8日發佈訂定「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 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8年11月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4641000號令辦 理。(附件一)

二、為減輕醫師稅務負擔,本會邱理事長泰源在立法院提案修 正所得稅法第14條,提案中新增「職業專用服裝費」、「進 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職業責任保險」與「職 業團體會費」五項扣除額。經過立法院不斷的協商及努力爭 取,108年7月1日三讀通過「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 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三項;並於108年7月24日華總一 經字第10800075041號總統令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7條 及第126條。(附件二)

三、依據新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規定,薪資所得計算 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今年度為新臺幣20萬元〕,或採規定費用(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 職業上工具支出)核實減除擇優適用。

四、108年8月14日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預告公告「個人 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規範可減 除費用項目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等相 關事項,以為徵納雙方所遵循。經邱理事長泰源指示,特 別成立專案小組進行研議,邱理事長泰源國會辦公室並多 次與財政部賦稅署協調爭取,於草案第四條職業專用服裝 費說明欄第二點第(三)項加入"醫療"兩字及第五條說明欄 中加入"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達一定積分"等文字 (108年10月9日本會以全醫聯字第1080001263號函文財政部 提出修正意見諒達),現獲財政部採納。

五、爰此,敬請轉知所屬會員,旨揭辦法自今(108)年1月1日施 行,醫師會員於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 用。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