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請 落實急性病毒性B、C型肝炎相關防治措施
主旨:請貴單位依說明段落實急性病毒性B、C型肝炎相關防治措 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8年8月16日疾管防字第 1080038462號函辦理。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醫師診治病人發現傳染病 或疑似傳染病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並報 告當地主管機關。急性病毒性B、C型肝炎屬該法規範之第 三類傳染病,應於一週內完成報告。
三、經比對疾病管制署與中央健康保險署資料發現,部分醫療 院所之血液透析病人,其C型肝炎抗體(anti-HCV)於一年 內由陰性轉為陽性,符合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通報定義卻未 通報之情事,主要原因為資料登錄錯誤或醫療院所與中央 健康保險署資料不一致,另有部份院所表達不清楚通報定 義,或不清楚患者於先前就診院所之檢測結果。
四、請貴單位落實急性病毒性B、C型肝炎之通報,同時加強病患收案透析前相關病史問診與提升資料登錄正確性,並採 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以降低交互傳播之機會,保障透 析病人健康安全。
五、有關「急性病毒性B、C型肝炎通報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 驗事項」及「醫療機構血液透析感染管制措施指引」之電 子檔案,已分別置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 專題/傳染病病例定義及檢體送驗/第三類法定傳染病急性 病毒性B型肝炎及C型肝炎,及傳染病與防疫專題/醫療機構 感染管制/醫療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項下,請貴單位參採 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