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知,「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業經 該部於113年10月24日以衛授疾字第1130101006號令修正 發布,茲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 份,請 查照。#124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0月24日衛授疾字第1130101009號函 辦理。
二、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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