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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業經衛福部8/22公告修正

主旨:轉知「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業經衛福部於113年8月22日以衛授疾字第1130100972號公 告修正,如附件,請查照。#134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8月22日衛瘦疾字第1130100975號函辦 理。

二、本次修正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名稱 為「新冠併發重症」,並調整通報時效為一週內。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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