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衛福部 有關部函詢「雙眼視覺機能檢查」是否可由驗光人員執行疑義案
主旨:貴部函詢「雙眼視覺機能檢查」是否可由驗光人員執行疑 義一案,復請查照。#153
說明:
一、復貴部113年8月5日衛部醫字第1131666780號函。
二、本會參酌專科醫學會意見後,建議如下:相關收費項目與 標準應回歸醫師法、驗光人員法與醫療法之規定,依照各 醫事人員執業範圍認定。且為保障民眾健康安全和避免延 誤病情之情事發生,診療及鑑別診斷一直為醫師專屬權, 本次所詢「雙眼視覺機能檢查」之內容涉及醫療疾病之診 斷與後續病人視覺功能之治療,乃為醫療行為,不屬驗光 人員執業範圍,爰不宜由驗光人員執行。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