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有關 疾管署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併調整通報時效及病例定義,自9/1起適用,請依循辦理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修訂「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併調整通報時 效及病例定義,自本(113)年9月1日起適用,請貴院所依 循辦理,並轉知所轄及會員周知,請查照。#2203
說明:
一、依據疾管署113年8月19日疾管防字第1130200866號函辦 理。
二、疾管署考量現行多元監測方式已能掌握COVID-19輕重症趨 勢及疾病負擔,調整通報條件可降低醫療端通報負荷,經 諮詢專家後,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同 時修訂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通報時效為「1週內」, 自本年9月1日生效。
三、前揭病例定義修訂係調整臨床條件為「發燒(≧ 38℃)或 有呼吸道症狀後14 日(含)內出現肺炎或其他併發症,因 而需加護病房治療或死亡者」(附件1)。
四、配合疾病名稱及病例定義修訂,併考量疫情趨緩,各項防 治措施回歸常態,爰廢止「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篩 檢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建議」,增訂「常見呼吸道病毒 感染者建議事項」(附件2),以供衛教COVID-19輕症及無症 狀篩檢陽性民眾或其他常見呼吸道病毒感染者配合相關建 議事項。
五、自本年9月1日起,疾管署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及運用醫 院電子病歷自動通報(EMR)等管道,新增「新冠併發重症」 通報項目,通報時請正確填寫「病患動向」、「個案是否 死亡」、「主要症狀」及「通報時檢驗資料」等欄位, 另,同日零時起將關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項 目,屆時不可再新增通報,僅可查詢及修改通報資料,如 需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該疾病,請於本年8月31日 24時前完成通報作業。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各衛生所
副本:本局疾病管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