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邇來本局接獲多起陳情有關診所收費及服務態度相關爭議,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邇來本局接獲多起陳情有關診所收費及服務態度相關爭 議,請轉知所屬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1223
說明:
一、查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 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 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二、另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8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 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 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三、請落實提升本縣醫療品質及維護良好醫病關係。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