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知 衛福部7月30日令修正發布「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64條之1
主旨:衛生福利部業於113年7月30日以衛部醫字第1131663282號 令修正發布「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 一,請查照轉知。#122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30日衛部醫字第1131663282C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完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獲醫療機 構超收費用時得令限期退還之規定,與維護醫事鑑定之客 觀性及公正性,避免影響未來醫事鑑定運作,爰修正「醫 療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一,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獲醫療機構超收費用或擅 立收費項目通知限期 退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 條)
(二)為維持長期以來醫事鑑定之客觀性及公正性,避免影響未來機關鑑定之運作,並保護個人隱私權益,依本法第 九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為之鑑定,其相關資料應限制 公開或不予提供。(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
三、相關訊息刊登台灣醫界雜誌及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