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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函覆有關建議編列公務預算補助獎勵開立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醫療院所案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覆本會建議編列公務預算補助獎勵開立 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醫療院所乙案,請查照。#124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31日衛授疾字第1130008916號函 辦理。

二、本會於113年7月18日以全醫聯字第1130000921號函,建議 衛生福利部應編列公務預算補助獎勵開立COVID-19口服抗 病毒藥物之醫療院所(副本諒達)。

三、113年7月31日衛生福利部函復略以: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3月20日起已調整COVID19病例定義,僅有COVID-19併發症之中重症個案須通報, 未符病例定義之篩檢陽性輕症患者不須通報及強制隔離, 爰無給付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之法源依據,其相關 醫療費用(如診察費、藥事服務費等)依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規定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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