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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宜蘭分局函知 為擬訂「稽徵機關核算113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113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13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 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請於8月2日前提供修訂

主旨:為擬訂「稽徵機關核算113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113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13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 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請於113年8 月2日前提供修訂意見或反映事項惠復憑辦,請查照。#2204

說明:

一、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 年7月19日北區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32013766號函辦理。

二、如有反映事項,請提供具體統計數據或事證,俾供研擬之參 考。

三、如逾期限未提供,視同無意見,併予敘明。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