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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建請 就臨床專業實務上屬「醫療急迫情形」之適用情形,於8/23前提供具體意見

主旨:建請 貴會就臨床專業實務上屬「醫療急迫情形」之適用 情形提供具體意見,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一、108年6月14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78號解釋【醫藥分業下之 醫師藥品調劑權案】(附件一),宣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 條及相關函釋就「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均為增加 法律所無之限制而屬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 力,不再援用。是以,主管機關未來將就「醫療急迫情 形」重新界定,醫界必須事前研議提出建議方案,以為因 應。

二、為保障病人完整醫療權益與健康權,應重新檢討目前醫藥 分業實際發展程度,醫師得例外調劑藥品之範圍是否足敷 病人醫療權益維護之最高利益。「醫療急迫情形」之定義 應回歸醫師專業判斷,同時考量醫療需求、病人需求、客 觀環境及其他等因素,避免造成病人健康權益的損傷。

三、爰此,請 貴會依附件二格式於8月23日(五)前,就 貴會臨床專業實務上屬「醫療急迫情形」之適用情形提供具體意 見,俾以彙整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爭取納入。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