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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函釋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更新認證後,其更新認證之積分起算方式一案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更新認證後,其更新認證之積分起算方式一案,請 查 照。#123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5月29日衛部顧字第1131961312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7條規 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下稱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 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應於有效 期限前6個月內,向原登錄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更新。

三、為使長照人員便於規劃自身專業發展及持續教育計畫,長 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更新效期後之繼續教育積分累算期間 方式,參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相關規定,得自 認證更新之日後,即可累積計算繼續教育積分,毋須至該 認證證明文件第6年屆滿次日起算。

四、承上,倘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已達更新認證標準,可在 認證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申請更新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 效期,更新後之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認證證明文 件所載有效期限加計6年」,而累積積分之日期將自申請更 新認證證明文件之日起算至新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例 如,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113年6月30日,在113 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期間均可申請更新認證,倘積分 已達更新標準並於113年2月1日至地方政府申請更新認證且 完成後,新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119年6月30日,而自 113年2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期間取得繼續教育積分可計入 113年7月1日至119年6月30日應取得積分。

五、相關訊息刊登本會官網。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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