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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有關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診所及助產機構應提供關懷服務並建立管控與通報機制,請依說明段辦理

主旨:有關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定診所及助產機構應提供關懷服 務並建立管控與通報機制,惠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惠 復。#1220

說明:

一、旨揭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產事 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 專業人員不限任職於該機構者,機構得與後送醫院或其他 單位合作,或透過醫師公會等團體,充實可運用資源。

二、旨揭條例第22條規定:「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 生,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 報機制」,違者將以第25規定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惠請貴機構依據上開規定辦理。

三、為了解本縣醫療機構生產事故處理機制之建置完整性,請 於113年5月31日前回復「宜蘭縣醫療機構生產事故處理機制調查表」,另有關機構提供生產事故關懷服務可參閱衛 生福利部編製之「生產事故關懷手冊」(衛生福利部醫事 司/生產事故救濟專區)。

正本:東興婦產科診所、貝斯特助產所、宜蘭縣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宜蘭縣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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